一、成果登记基本条件
(一)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取得有效的科研成果,产生明确的转化推广效益的。
(二)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完成验收或评价后,产生明确的转化推广效益的。
(三)市级行业行政部门和县、区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科技局下达的指导性计划项目,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登记。
1.取得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实现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的;
2.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并实现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的;
3.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新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并投入生产使用,产生经济效益的;
4.项目执行期间发表带立项编号的论文被SCI、E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1篇以上,或被《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等其它各类核心期刊(含遴选)收录2篇以上。
(四)企事业单位、成果使用单位委托省科技厅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除须满足上述条件(三)外,对本行业、本区域科技进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
(五)无项目依托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新药品、新产品,在取得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后,实现转化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的。
二、成果登记流程
1.成果完成单位登录国家科技成果网(www.tech110.net)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注册并完整填写科技成果登记信息后在登记系统中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封面须由第一完成单位加盖公章。
2.成果完成单位携带《科技成果登记表》,按科技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隶属或属地化关系,经所在单位、市级行业行政部门或区、县科技局审核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至市科技局进行登记。
3.成果完成单位携带经推荐盖章的《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登记电子版系统导出文件(zip格式数据压缩包)及成果佐证材料各1份至市科技局办理登记。
成果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1)基础理论类:任务书(资助项目计划书)、结题报告、结题通知表(单)、验收证书,课题产生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2)应用技术类:任务书(立项合同)、验收证书或评价证明(绩效评价的还须提供自评价报告),有效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证明(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
(3)软科学类:任务书(立项合同)、验收证书,研究报告和课题产生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三、严格报送要求
1.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成果概况、立项情况、评价情况、成果完成单位情况、成果完成人员名单、评价委员会名单、成果简介要求为必填项,必须详实填写,不得漏填。基金类项目(包括国家基金和省基金)可不填评价委员会名单。
2.知识产权情况、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成果转化需求等须如实填写。
3.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存在将科技成果故意拆分、化整为零或拼凑打包等情形的,不予登记;对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具有确立成果等级的作用,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各有关单位要充分挖掘重大科技成果和对转化有需求的科技成果,相关成果优先登记。
2.各有关单位要对成果水平和质量严格把关,确保登记的科技成果真实有效、分类清晰、信息完整,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打好基础。
3.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是申报科学技术奖的必要条件之一,各成果完成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前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4.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在通过验收、结题、取得评价证明后6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